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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草原征占用审核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草原征占用审核 职权编码: 21BYLCJ XK-12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532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自治区部门文件】《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中《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审核审批权限临时占用草原40公顷以上的70公顷(含70公顷)以下的,由地(市)草原监理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勘验。由地(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6年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草原监督机构和草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草原使用权或经营权;(二)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接到预警信息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6年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草原监督机构和草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草原使用权或经营权;(二)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接到预警信息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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