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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 职权编码: 3BYJTJ XK-3-5
子项: 3-5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分立、合并审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教体局 咨询电话: 0894-582494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材料((1)、申请报告;(2)、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决定分立、合并的文件;(3)、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4)、分立、合并后的新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5)、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6)、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7)、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机构合并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合并需要的民办教育机构予以通过后要进行监督管理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对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审批申请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审批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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