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 行政处罚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职权编码: 26BYWHSCZFDD CF-174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咨询电话: 0894-583132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边界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内容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一招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反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主办单位:巴宜区人民政府 电话:0894-5883862

工信部备案:藏ICP备11000170号-3 藏公网安备 54262102000040号网站标识码:5426210001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