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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处罚。 职权编码: 26BYWHSCZFDD CF-175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咨询电话: 0894-5831320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第六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人次200元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边界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内容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一招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反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修订)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二)违法办理文化经营有关证照;(三)违反规定收取文化经营单位费用;(四)无偿使用、占有文化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器材和设备;(五)刁难、报复文化经营单位;(六)对他人举报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拖延、推诿;(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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