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 行政强制

对认定成立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强制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认定成立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强制 职权编码: 14BYKJJ QZ-1
子项:
行使主体: 巴宜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33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八号)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申报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对未按照期限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查,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应停止的违法活动是否停止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主办单位:巴宜区人民政府 电话:0894-5883862

工信部备案:藏ICP备11000170号-3 藏公网安备 54262102000040号网站标识码:5426210001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