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缴纳交通规费收取滞纳金 | 职权编码: | 12BYJTYSJ QZ-1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375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补交,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连续欠缴超过30日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年的,吊销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存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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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 6.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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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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