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逾期不恢复林业服务标志的代为恢复 | 职权编码: | 21BYLCJ QZ-3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在责令限期内是否不除治;确实不除治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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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需要暂扣的物品进行暂扣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扣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扣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暂扣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暂扣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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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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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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