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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定,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代为捕回或代为恢复原状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定,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代为捕回或代为恢复原状 职权编码: 21BYLCJ QZ-4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532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在责令限期内是否不除治;确实不除治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代履行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履行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履行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法定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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