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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不动产登记费征收 职权编码: 10BYZRZYJ ZS-1
子项:
行使主体: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第二条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2.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国土〔籍〕〔1990〕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藏土管字[1994]7号;
4.藏土管字[1995]30号;
5.藏财综字[2013]71号;
6.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等级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费用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费用征收标准、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相关费用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阶段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阶段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相关费用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征收费用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费用征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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