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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职权编码: 10BYZRZYJ ZS-2
子项:
行使主体: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部门规章】《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第七条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一)拉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公顷缴纳30万元至36万元;(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每公顷缴纳15万元至22.5万元;(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公顷缴纳12.5万元至15万元;(四)其他地区,每公顷缴纳7.5万元至12.5万元。开垦的耕地质量达不到原占用耕地质量标准70%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并责成限期重新整治,再验收达到原占用耕地质量际准70%以上,但未达到原耕地质量标准的,按照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标准的10%—20%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其中,上缴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20%、市(地)20%,县(市、区)留60%,耕地开垦费专户存于财政,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开垦土地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开垦区,监督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在3年以内,必须组织开垦新的耕地,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3年内未组织开垦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耕地开垦费,并统一组织开垦。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费用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费用征收标准、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相关费用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阶段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阶段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相关费用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征收费用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费用征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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