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职权编码: | 13BYSLJ Z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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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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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免缴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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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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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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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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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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