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 职权编码: | 13BYSLJ ZS-3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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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河道采砂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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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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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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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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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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