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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职权编码: 13BYSLJ ZS-3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水利局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委文件】《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文件水财〔1990〕16号)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河道采砂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查河道采砂征收标准、计征砂石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河道采砂缴费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涉河采砂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采砂项目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检查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部门规章】《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文件水财〔1990〕16号)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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