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 职权编码: | 17BYWJW ZS-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 | 咨询电话: |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按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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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方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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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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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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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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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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