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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职权编码: 17BYWJW ZS-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按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本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方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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