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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清理、占用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的收取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清理、占用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的收取 职权编码: 12BYJTYSJ ZS-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375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急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它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二号)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安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公示告知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3.核算责任:根据损坏、占用路产情况,核算具体赔补偿金额。
4.告知责任:制作损坏、占用路产赔(补)偿通知书、清单,送达缴款义务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复核、听证、诉讼等权利。
5.收缴责任:由缴款义务人直接至指定银行、账号缴纳赔补偿款或直接向征收单位缴纳。征收单位在收缴公路路产赔补偿款后,在规定时间缴纳至财政专户。
6.出具征收凭证责任:由征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出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赔(补)偿收费票据。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对未按规定收取补偿费或者未收取补偿费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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