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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临时借用草原、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开采矿产资源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因临时借用草原、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开采矿产资源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职权编码: 21BYLCJ ZS-3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532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6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一款: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使用草原的,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行政区域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借用草原合同,约定临时借用草原的期限、范围和补偿费用等。第三十八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申报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对未按照期限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查,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应停止的违法活动是否停止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草原植被恢复费用征收的;
2.擅自征收、减征草原植被恢复费用的;
3.未按规定程序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活违反规定擅自开支草原植被恢复费用的;
5.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征收相关费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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