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职权编码: | 21BYLCJ ZS-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号)第三十一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征收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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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依据、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减免和办理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情况、公示征收服务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评估金额,实地核实勘验征占用林地面积和林种类型,确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金额,审核免缴、减缴植被费的理由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票据。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征占用林地者按时限和确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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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而未征收,造成国家林业政府性基金损失的; 2.未执行财政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3.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的; 5.未及时上缴国库、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6.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过程中发生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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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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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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