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相同名称的裁决(含中医药) | 职权编码: | 17BYWJW CJ-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 | 咨询电话: |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35号,卫医发[2006]432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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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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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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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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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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