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 职权编码: | 21BYLCJ CJ-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号) 二十九条: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属的人民政府处理; (三)跨行政区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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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主要材料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林权所有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当事双方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争议情况;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处,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调处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形成报告,同州(市)之间纠纷报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跨州(市)之间纠纷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4.执行阶段责任:林木、林地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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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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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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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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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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