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办理健康合格证 | 职权编码: | 17BYWJW QR-2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 | 咨询电话: |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应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明;外来人口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拉萨市行政执法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5号令)第十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不当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人生或者财产上的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2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网站导航:
工信部备案:藏ICP备11000170号-3
藏公网安备 54262102000040号网站标识码:5426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