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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健康合格证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办理健康合格证 职权编码: 17BYWJW QR-2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2月14日)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明;外来人口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送达责任:办理《健康证》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拉萨市行政执法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5号令)第十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不当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人生或者财产上的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2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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