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 职权编码: | 17BYWJW QR-5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 | 咨询电话: |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8号)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给《西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持此证的老年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车、登机;(二)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并免收普通挂号费;(三)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四)免费使用收费厕所;(五)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老年活动中心;(六)进入旅游景区(点)门票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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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身份证);一次性书面告知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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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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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8号)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违法,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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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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