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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职权编码: 17BYWJW QR-5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8号)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给《西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持此证的老年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车、登机;(二)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并免收普通挂号费;(三)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四)免费使用收费厕所;(五)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老年活动中心;(六)进入旅游景区(点)门票免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身份证);一次性书面告知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老年人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通知老年人。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导致应该解除收养关系不予解除或不应解除收养关系给予解除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8号)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违法,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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