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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林芝市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职权编码: 3BYJTJ QR-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教体局 咨询电话: 0894-582494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55号)第三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18号)第七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2.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日(约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凡符合标准的提交主管领导进行审定,不符合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决定阶段:主管领导审核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应凭批件及时到市教体局办理登记手续。市教体局颁发证书,在网站上公布,且报市教体局备案。
5.事后监督:加强对二级、三级、少年级运动员的考核、评审、及其它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
2.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4.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5.未按规定期限或程序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6.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8.审批机关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收费的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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