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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职权编码: 5BYGAJ QR-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咨询电话: 0894-5833400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7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7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2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审查责任: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民警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集体研究,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研究意见,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4.送达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不应当予以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定的公平公正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人员索贿、收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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