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 | 职权编码: | 12BYJTYSJ QR-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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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375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六、七项 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的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六)负责已完工的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七)负责已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的质量评定。第三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作出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第四十一条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该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第四十四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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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评定申请书、完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和《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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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不予转报的; 3.因为严格履行复审责任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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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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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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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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