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 行政确认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认定 职权编码: 21BYLCJ QR-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532
职权依据: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95号2010年5月19日)第四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偿:(一)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可以放牧的草场、林地或者圈养区域内的牲畜造成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四)对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财产造成损毁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不予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指导性意见;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办理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确认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条件,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定程序的;
5、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调查核实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发放补偿费的;
(二)为他人虚报、冒领补偿费提供帮助的;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补偿费被冒领的;
(四)截留、贪污、挪用补偿费的。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主办单位:巴宜区人民政府 电话:0894-5883862

工信部备案:藏ICP备11000170号-3 藏公网安备 54262102000040号网站标识码:5426210001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