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 行政奖励

对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编码: 3BYJTJ JL-1-7
子项: 1-7   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教体局 咨询电话: 0894-5824941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主办单位:巴宜区人民政府 电话:0894-5883862

工信部备案:藏ICP备11000170号-3 藏公网安备 54262102000040号网站标识码:5426210001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