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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的奖励 职权编码: 5BYGAJ JL-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咨询电话: 0894-5833400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审查责任:对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申报,有关手里部门将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召开集体会议,作出表彰决定。
4.表彰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第20号令2010年6月1日)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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