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职权编码: | 4BYMZJ JL-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352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5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标准方案。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形成表彰名单等。 4.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危机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部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 ||
|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网站导航:
工信部备案:藏ICP备11000170号-3
藏公网安备 54262102000040号网站标识码:5426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