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职权编码: | 5BYGAJ JL-5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 咨询电话: | 0894-5833400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发布)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科学制定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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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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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发布)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 ||
|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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