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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传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举报传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编码: 5BYGAJ JL-4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咨询电话: 0894-58334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审查责任:承办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将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申报,有关受理部门将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召开集体会议,作出表彰决定。
4.表彰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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