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举报传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职权编码: | 5BYGAJ JL-4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 咨询电话: | 0894-5833400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审查责任:承办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将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申报,有关受理部门将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召开集体会议,作出表彰决定。 4.表彰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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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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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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