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职权编码: | 5BYGAJ JL-2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 咨询电话: | 0894-5833400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25日)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日)第二十一条:对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审查责任:对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申报,有关手里部门将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召开集体会议,作出表彰决定。 4.表彰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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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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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25日)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日)第二十一条:对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 ||
|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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