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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编码: 12BYJTYSJ JL-2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375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培训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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