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 职权编码: | 24BYTJJ JL-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统计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308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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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推荐工作,各地(市)、县统计调查单位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各地(市)统计调查单位组织考核评选,并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审核批准。 3.审核公示责任: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统一组织考评评审,被推荐为先进个人的候选人及相关利益人不得作为评委,公布异议方式,畅通异议渠道。 4.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5.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布奖励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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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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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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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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