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职权编码: | 26BYWHSCZFDD JL-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咨询电话: | 0894-5831320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出版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八条; 【部委文件】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定的《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新出联(2000)1号)。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境外反动宣传品,特别是达赖集团鼓吹“西藏独立”,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反动宣传品等行为;(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立出版权的出版物;(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第四条: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经营额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三)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有关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被列为大案要案的,经自治区“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限额的限制。(四)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颁发机构确定奖金额后,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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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边界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内容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一招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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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反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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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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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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