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12BYJTYSJ JC-5-3 |
| 子项: | 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375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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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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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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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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