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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运输船舶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老旧运输船舶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2BYJTYSJ JC-9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37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2006年7月5日发布,根据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2014年9月5日修订)第七条: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的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履行检查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2006年7月5日发布,根据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2014年9月5日修订)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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