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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2BYJTYSJ JC-10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37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号2007年2月24日发布,根据交通部令第9号2016年3月7日修订)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现场驻地;(二)施工作业点(面);(三)危险品存放地;(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的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履行检查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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