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交通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12BYJTYSJ JC-6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375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交通规费缴纳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查处和纠正违法经营行为。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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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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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一)使用中止运行车辆的;(二)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条件、程序的;(三)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项目、标准的;(四)收费、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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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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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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