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托运人涉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12BYJTYSJ JC-8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375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托运人涉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交通运输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托运人涉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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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托运人涉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进行检查,知识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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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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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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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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