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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1BYLCJ JC-9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532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办法》(2006年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自治区、市(地)以及以畜牧业为主的县应当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草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办理草原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造册工作;(四)办理征用、临时占用草原的有关事宜;(五)对征用草原和草原建设项目等进行现场勘验;(六)参与草原争议的调解,办理调解使用草原的相关工作;(七)办理其他有关草原监督管理事项。&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相关要求对行政区域内动物卫生防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做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整修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动物卫生防疫情况不合格,及时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分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事后整改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处置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处置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处置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草原监督机构和草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草原使用权或经营权的;
(二)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接到预警信息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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