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21BYLCJ JC-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及时查处、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及时移送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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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按时加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单位和个人监管的;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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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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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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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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