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21BYLCJ JC-3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2.处置责任:对于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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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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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5号)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出口活动; (二)利用办理有关采集证、收购证之便收受贿赂;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对他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受理、不办理,拖延、推诿;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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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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