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本市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21BYLCJ JC-6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9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效果、不除治或除治不力等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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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对本市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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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9号) 第四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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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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