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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检查 职权编码: 21BYLCJ JC-5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532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管,防范疫情扩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按时加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检查单位和个人监管的;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检查遭受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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