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草原防火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21BYLCJ JC-8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第二十七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草原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估测过火面积、火情发展趋势等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境外草原火灾距我国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禁止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火灾。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第三十九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肇事人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6年1月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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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相关要求对行政区域内动物卫生防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做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整修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动物卫生防疫情况不合格,及时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分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事后整改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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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处置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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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草原监督机构和草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草原使用权或经营权的; (二)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接到预警信息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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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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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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