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 职权编码: | 24BYTJJ JC-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统计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308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处理责任: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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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被检查单位没有进行告知责任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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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2017年7月5日)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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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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