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职权编码: | 14BYKJJ QT-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巴宜区科技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336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合同、付款凭证等)。 3.登记阶段责任:按照合同事实,及时予以登记,并遵守保密要求。 4.颁发登记证明阶段责任:按照全国技术登记系统生成编号,颁发登记证明 。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出具登记证明;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
|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网站导航:
工信部备案:藏ICP备11000170号-3
藏公网安备 54262102000040号网站标识码:5426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