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船舶征用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船舶征用 职权编码: 12BYJTYSJ QT-1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375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第5号2015年5月12日)第三十二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88号2008年12月25日)第二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者、船员应当按照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迅速将遇险时间、地点、遇险状况、原因、救助要求等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救助,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遇险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
时按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救助。 第二十五条:遇险地附近
其他船舶的船员发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尽力救助
遇险人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接受政府发布的动员令
2.审查责任:审查各项措施是否依法依规;
3.决定责任:作出下达征用任务实施动员征用。
4.送达责任:下达征用任务实施动员征用。
5.事后责任:对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的港口设施征用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对不当实行征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征用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88号2008年12月25日)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主办单位:巴宜区人民政府 电话:0894-5883862

工信部备案:藏ICP备11000170号-3 藏公网安备 54262102000040号网站标识码:5426210001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