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外国人旅行证核发 | 职权编码: | 5BYGAJ QT-15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咨询电话: | 0894-5833400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1986年12月26日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75修订)第三十四条;【部门规章】《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九条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可以不予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市或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民警意见及其他法定材料,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签发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件。签注审批和制证工作并向申请人发证。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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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2.未说明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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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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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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