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 职权编码: | 12BYJTYSJ QT-7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375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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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申请报告、施工自检报告)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自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作出审查决定(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退回并告知理由,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ensp 3.决定责任: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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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的; 2.对不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进行验收的; 3.未严格履行验收职责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验收程序和条件的; 5.在公路工程竣(交)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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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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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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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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