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学时收费标准的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学时收费标准的备案 职权编码: 12BYJTYSJ QT-5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37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申请报告、机构相关证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对许可相关事项应该公开或告知而不予公开告知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在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主办单位:巴宜区人民政府 电话:0894-5883862

工信部备案:藏ICP备11000170号-3 藏公网安备 54262102000040号网站标识码:5426210001

党政机关